據編者統計,到目前為止,至少有13件司法解釋和10件司法解釋性文件對非法經營罪的裁判規則進行了規定(見附錄)。
57種非法經營情形及其依據
我國現行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從1979年刑法“投機倒把罪”演化而來,非法經營罪的設立對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,
本案是我國首例對利用“花唄”套現并從中收取手續費這一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案件,特推送本案承辦人員撰寫案件分析文章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3月2日聯合出臺了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、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下稱《解釋》)。
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24日,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無煙草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,租用周某的煙草零售許可證,并以周某的名義從常州市煙草專賣局訂購香煙銷售,價值人民幣2137895元。
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非法經營行為時,大部分按照無照經營進行定性處罰。隨著行政處罰制度與刑事處罰制度的逐步銜接,工商部門查辦的大量無照經營案件可能達到經濟犯罪追訴標準,需要依法向公安部門移送。
非法經營罪與1979年《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》設置的投機倒把罪是十分相似的,投機倒把罪由于具有濃厚的時代性于1997年修訂《刑法》是被取消,隨之取而代之的是非法經營罪,用來調控一些非法經營活動